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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07-12-25 | 《法制晚报》报道本律师点评:房地产经纪机构非法赚取差价问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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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2007年12月25日    星期二   多云到晴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怕被赚差价 欲“毁约”败诉

    法院认为:诉讼缺乏依据律师提醒:签订协议时 可直接注明“不得赚差价”

北青网 - 法制晚报李奎 滕晓丽 (07/12/25 15:01)

    签约委托卖房  后怀疑对方“玩猫腻”  房主告中介公司  要求确认合同无效———

  本报讯 担心中介公司赚取差价,房主冯女士将中介公司告上法院,要求确认售房委托合同无效。

    记者上午获悉,海淀法院判决驳回了冯女士的诉讼请求。

  今年9月,冯女士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售房委托合同,委托其代为出售的一套建筑面积约120多平方米的房屋,代理出售价格为133.5万元。双方约定,代理出售价款超出委托售房价款的部分,归房地产经纪公司所有。

  冯女士说,她后来从朋友处得知房屋中介会从房价款中赚取巨大的差价,于是提出终止协议。

  但是,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却说房屋已经卖出,并收取了定金。而当冯女士要求该公司将定金交给自己时,该公司又总以各种理由推托。

  冯女士认为,某房地产经纪公司向自己隐瞒了中介公司不得赚取差价的规定,且没有积极履行委托义务,违反了房地产经纪行业的相关规定,故要求法院确认双方签订的售房委托合同无效。

  法院查明,现诉争房屋尚未被出售。法院审理后认为,冯女士与某房地产经纪公司签订的售房委托合同,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,且未违反法律规定,合同有效。

  冯女士以房地产经纪公司赚取售房差价为由,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,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。

  律师说法

  北京博圣律师事务所张红兵律师告诉记者,卖房人与房屋中介公司签约时,可直接注明“房屋中介不得赚取差价,否则有权解约”。

  交易过程中,买主本人、卖主本人和中介公司一定要三方同时见面。见面时要核实对方的证件,证实其真实身份。

  如果对方确实无法亲自出面,要查看代理人的委托书。

    网址:http://fzwb.ynet.com/article.jsp?oid=26497954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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